物业公司索要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案例分析导读:因物业公司一直没有与业主委员会交接物业项目,业主于是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2017年全年物业费。近日,东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不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理由不成立,从2017年11月10日起,业主与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终止,判决业主只需支付去年1月1日到11月10日的物业费。
原告北京德佳物业公司诉称,其对阳光都市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吴云(化名)为小区业主。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吴云应该交物业费,但吴云拖欠了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407元,还应承担1000元滞纳金。
吴云辩称,小区业主大会已经在2017年10月24日终止了与原告的物业服务关系,并进行告知,要求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项目交接,2017年10月26日起业主停止交纳物业费,因此不能同意原告诉求。
东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吴云作为业主接受该物业服务,应该按照相关标准交纳物业费。但因为阳光都市小区业主大会已经作出解聘原告的决定,并将决定向原告发函,但德佳物业公司至今没有进行物业项目交接。该公司以没有收到上述通知为由,拒不进行物业交接,该理由不成立,从2017年11月10日起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法院一审判决吴云支付德佳物业公司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1月10日的物业费4656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