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殴打业主致残物业公司被判赔偿10万元导读:小区保安毕某在工作期间将业主孙某打伤致残,小区物业公司一审被判赔偿孙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0万元。物业公司以毕某作为事故直接引发者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诉请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由毕某承担民事赔偿。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毕某值班时因琐事与业主孙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毕某欲转身离开时,孙某上前继续追打不放,结果双方再次陷入厮斗。期间,毕某将孙某左臂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孙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尺骨远端陈旧性骨折,住院治疗13天。毕某因在此案中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孙某在该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申请撤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毕某系物业保安,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工作过程中与孙某产生肢体冲突,进而侵害孙某的健康权,该行为与毕某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内在联系,物业主张由毕某承担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故判决由毕某所在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济南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