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辆泊位费和经营房出租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是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临景公寓业主委员会和临通物业公司就为此事起了纠纷。
小区居民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并未做什么实事,小区泊车费和经营房收益不能由物业公司占有。业主委员会讨论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临通物业公司将2005年1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归业主共有经营用房的出租所得70000元及小区泊车费40000元移交给临景业主委员会管理。
物业公司振振有词,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用房出租收入和小区泊车费属于全体业主,其收益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且物业公司为临景公寓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实行包干制的收费方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在包干制计酬方式下,无论是泊车费还是物业用房的经营所得,都应归物业服务公司所有。
2005年10月31日,临景业主委员会与临通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定为三年。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分别向物业交纳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和0.80元的物业管理费,道路停车泊位按每月小车80元/辆收取,大型车150元/辆。
三四年来,物业和小区居民关系紧张,并屡次发生矛盾。2008年4月,双方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书》,但对收取的停车费、物业用房租金未解决。
日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临通物业公司返还业主委员会经营用房出租收益70000元。对于停车泊位费的40000元则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要求,由物业公司支配使用。
办案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证实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包干制计费,且有关说明也证实了停车泊位费收取主要补贴物业亏损,故上述小区泊车费40000元应归属物业公司所有。而对于70000元的经营用房出租收益,双方并无书面约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费用已全部或部分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情况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共有经营用房出租收益70000元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