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跳楼物业案例分析一则正文
【案情回顾】
王某女儿在其居住的小区内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自杀。后王某将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二十余万元。王某诉称,自家并非居住在事发楼栋,物业服务公司应将上述楼房电子防盗门关闭而没有关闭,使死者进入该楼,且值班保安未及时发现死者异常并通知巡逻保安制止死者登上楼顶,致使死者坠楼身亡;物业公司未尽到小区管理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与死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
该小区事发楼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足以说明该楼房符合国家相关安全使用标准,应能避免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此外,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且也无证据证明死者高坠死亡为意外事故,综合证据及事实,足以采信死者属自杀。
对于王某提出的死者进入30层楼顶后公司保安未及时制止,然其提供的监控视频仅能反映死者进入30层楼道前的事实,而没有进入30层楼顶后的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说明从监控视频中并不能发现死者是否登上楼顶以及跳楼的过程,物业公司对其自杀死亡后果并不可能预见,故不存在物业管理疏忽。
对于王某提出的物业公司未关闭电子防盗门,如果死者进入楼内造成楼内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承担对楼内业主的相应赔偿责任;然与死者进入该楼高坠死亡,两者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对死者自杀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一)若因门禁没有正常工作对业主造成直接伤害,或者使得业主遭受外来人员的伤害,那么,业主的损伤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本案中,死者的死亡系其自己造成,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若小区保安目睹某业主手持凶器气势汹汹追赶另一业主而以为两人是在玩闹,未加以制止,造成伤亡,行凶人虽为直接侵权人,但物业管理人员对小区内明显可预见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未进行制止,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安保义务。本案中,物业管理人员对死者上楼自杀死亡的后果并不可能预见,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