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上坠下八龄童 物业公司被判赔

发布于 2018-03-22 09:02:00

8岁男孩28楼窗口坠亡物业公司成被告

2006年8月2日17时30分,8岁的二年级小学生小航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滨湖俪园”小区的老师家补课。补完课,一家三口被大雨困在一楼的门口。“这楼真高,我想上去玩玩。”小航央求爸爸妈妈带自己上楼玩,为了打发避雨时间,父母同意了小航的请求,三人乘电梯直接来到了28层顶楼。电梯门打开,小航的父亲说:“咱们不出去了。”就在母亲按了“1”和“关闭”键准备下楼时,小航却跑出了电梯。小航的父母还没来得及迈出电梯,电梯门便突然关闭了,把父母阻隔在电梯内。

“儿子别怕,爸爸妈妈马上就回来接你。”焦急的父母在下降的电梯内高声嘱咐着孩子。同时,小航的妈妈也逐个按着电梯的按钮,希望电梯尽快停下来。电梯径直向1楼快速下行,未能中途停下。电梯到达1楼后,小航的父母便立即乘电梯返回28楼寻找孩子。可是上下楼往返几次也不见小航的踪影。最后,当小航的父亲通过28楼始终敞开的消防窗向楼下望时,竟然看到小航仰面躺在地面上,周围聚集很多人,旁边还停着警车!经过警方勘查认定,小航是坠楼身亡。小航的父母无法忍受丧子的悲痛,夫妻认为,孩子是从顶楼的消防窗摔下去的!该消防窗0.6米高,对于身高1.2米的小航来说,很轻易可以爬上去。而消防窗宽度大约有0.5米,足够一个成年人钻过去,而且消防窗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物业公司对消防窗管理不到位是造成小航坠楼的主要原因。如果这窗子再高一点,或有个简易栏杆拦一下;如果电梯门的开关速度不那么快,儿子也许就不会出事……

事发后,小航的父母找到了管理“滨湖俪园”大楼的宝珑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表示,楼顶的窗户是供消防队员进出的消防窗,每一层都有几扇,按规定不能关闭,孩子掉下去与其无关。为了给死去的儿子讨个说法,小航的父母把负责“滨湖俪园”物业管理的宝珑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孩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原告观点:物业管理存在瑕疵该承担过错责任

原告的代理律师、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乃龙认为,对于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物业从服务方面存在瑕疵:电梯运行速度过快,而且电梯开关的时间间隔太短。电梯内安装有监控录像设备,但物业对电梯运行及监控疏于管理。孩子出现危险情况,物业没有注意到并且没有及时采取预警救护措施。事发的B座位于楼梯间的所有窗户均是打开的,窗户与同楼层地面之间的距离太小,物业没有设置警示性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性措施,导致小航从28层窗户处坠楼摔死。因此,物业公司对小航的坠楼身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小航父母死亡赔偿金18万元、丧葬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

被告观点:物业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B座使用的电梯是合格的,并通过了检验。原告所说的电梯开关速度是否过快,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消防窗距地面高度不符合国家的设计标准,不是物业公司的问题,而应当是设计单位的问题。消防窗的设计和安装都具有一定的防护作用,窗户的开合非常小,除非故意行为是不可能坠楼的。所以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孩子的家长和物业公司都有责任

沈河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出事的消防窗距地面高度为67.5厘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窗户宽54厘米、高113厘米,没有防护措施及警示性标志。法院认为,消防窗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此知晓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适当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

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对小航坠楼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孩子家长,是小航的法定监护人,负有对小航的监护责任,在小航从进入电梯到坠楼死亡这一过程中疏于监护,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航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60%,分别为10.9万元和3000元。另外赔偿小航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事故警示:物业管理应细致到位儿童安全教育尤为重要

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乃龙通过此案提醒,这场官司会为所有物业公司敲醒警钟:物业管理应该细致到位。

8岁的小航也许是出于好奇看看窗外,也许是急于寻找父母的踪影,谁知却永远离开了爱他的父母和缤纷多彩的世界!惨剧的发生再次为我们敲醒了警钟,社会和家庭除了要关注硬件安全外,更该从软件方面着手,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的安全教育。而家长和老师都应该积极帮助孩子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包括教给他们一些预防和避免意外发生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让意外伤害远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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