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涂改外墙颜色被物业起诉案例业主擅自涂改外墙颜色被物业起诉法院判决限期恢复原状“你到我们小区看一看,我敢说,全小区,就数我家屋前屋后最漂亮!”业主王先生坐在被告席上,颇为自得地夸耀自己的“杰作”。王先生是南京高淳县淳溪镇某小区11幢1单元201室的业主,2010年12月上旬,他将自家屋前屋后的外墙涂成了红色。整个小区的外立面都是土黄色,王先生家成了“黄中一点红”,十分突兀。物业公司跟他交涉无果后,告到了法院。近日,高淳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因此,限令其将外墙恢复原状。事由:土黄色外墙打了个红色补丁今年5月12日,南京高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范律师一副头疼的模样,他竖起四根手指,苦笑着对记者说:“这是我第四次在法庭上跟他(指王先生)见面,外墙的案子开了两次庭,之前他告开发商,我是开发商代理人,也开了两次庭。”范律师称,小区物业是开发商的前期物业,王先生之所以跟物业为难,是因为之前的事情,对开发商心怀不满。据介绍,王先生于2010年7月与江苏越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201室商品房。但是签约后不久,因对房屋构造不满,王先生将开发商告到了高淳县法院。诉讼期间,他干了一件令全小区业主目瞪口呆的事:将屋前屋后的外墙涂成红色,并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起装饰作用的铁栅栏拆除。屡次交涉无果,物业告到了法院小区数十幢住宅楼都是土黄色的外立面,王先生这么一闹腾,就像给他家那幢楼的“外衣”补了个红色的大补丁,突兀极了。物业工作人员看到后,立即找王先生交涉,王先生却振振有词:房子是我的,外墙涂什么颜色是我的事,你们管不着!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园属于共有部分,王先生无权随意更改。屡次交涉无果后,物业公司无奈诉到了法院。现在开庭庭审中,物业公司跟业主王先生围绕“是否有权改变外墙颜色”,“改变外墙颜色是否侵犯其他业主利益”展开激辩。王先生虽然给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挑刺”时滔滔不绝,但是迫于压力还是恢复了一部分墙面颜色。是否有权改变外墙颜色?物业:外墙属共有部分,不得随意改变物业公司递交了2010年12月上旬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照片显示,王先生将屋后的绝大部分墙面,屋前的小部分墙面涂成了红色,并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铁栅栏截短十多厘米。物业公司认为,建筑物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商品房内部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怎样使用,全凭业主做主,但是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管理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个别业主只能使用,不得占有,也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本案中,王先生虽然是201室的业主,但201室的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园属于共有部分,他无权随心所欲地加以改变。范律师称,这些内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王先生既然在合约上签了字,就应当遵守,因此,要求法院判决王先生将外墙和栅栏恢复原状。业主:买下房子就有改变外墙颜色的权利201室业主王先生却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他认为,自己既然买下了房子,就有权按照喜好改变外墙的颜色。“况且我只涂刷了凹进来的那部分墙面,也就是阳台的墙面,阳台是我花钱买的面积,我把它涂成红色怎么了?”庭审中,王先生情绪颇激动。照片显示,201室的绝大部分外墙都被涂成红色,王先生却说,他只涂了阳台部分,这是怎么回事?范律师解释说,诉讼期间,王先生迫于压力,已经将墙面恢复了一部分。范律师认为,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商品房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王先生也应将这一部分恢复原状。是否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物业:随机调查30位业主,都反感红墙物业公司起诉王先生的另一理由是,王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引起其他业主不满。范律师当庭拿出30份调查问卷,称是在小区内随机找业主填写的,30份问卷一致认为,王先生将外墙涂成红色,将栅栏截短的行为不妥,应当恢复原状。业主:全小区就我家屋前屋后最漂亮王先生对问卷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他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也不相信邻居们会心怀不满。在他看来,他对外墙和栅栏进行的加工,非但没有降低美观度,反而提高了美观度。“你到我们小区看一看,我敢说,全小区,就数我家屋前屋后最漂亮!”庭审中,王先生洋洋自得地夸耀自己的“杰作”。庭后探访“像洗头房,不好看!”不少业主认为红墙不美观庭审后,记者到小区探访。王先生家住一楼,外墙明显已经修复过,只剩北边阳台的内墙还保留着红色,其余部分都已恢复成土黄色,但比二楼外墙颜色稍淡,仍能看出涂抹的痕迹。屋前小花园的栅栏比左邻右舍的栅栏稍低,谈不上不美观,只是有点不和谐。王先生应该是个酷爱花花草草的人,屋前小花园里种满植物,郁郁葱葱,赏心悦目,如此看来,他在法庭上的洋洋自得倒也不是没底气。仅存的一抹红色(北边阳台),依然有点刺眼。记者随机问了三五位业主,都说王先生的行为“不妥”。一位业主撇了撇嘴,评论道:“像洗头房,不好看!把我们小区整体美观度降低了。”法院判决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限期将墙面和栅栏恢复原状近日,高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至于未封闭阳台,即使王先生享有专有权,也应考虑到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建筑物的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改变颜色将降低建筑物美观度,故而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王先生也宜保持阳台墙面的本来面目。屋前小花园的栅栏属于建设物附属设施,也属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截短。据此,判决王先生限期将墙面和栅栏恢复原状。记者了解到,王先生与开发商的诉讼仍在审理中。除了对开发商不满,王先生对物业公司也有诸多意见,包括服务、收费等等。但由于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目前没有办法更换物业公司。如已成立业委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是可以解聘老物业公司,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的。法官就此案提醒广大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有矛盾,应采取理性方法沟通解决,不理智的举动既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扩大矛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