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小区物管费标准不同不能成为拒缴的理由

发布于 2019-01-25 09:19:00

王女士买得起别墅,却一直不肯交物业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因此将她告上了法庭。近日,松江区法院判令王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7149元。2003年12月,王女士花了近千万元,搬进了坐落于市区近郊新买的花园单体别墅。但从那一天开始直到去年的4月,她一直拒绝支付小区的物业管理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每月发付款请求书给王女士催讨钱款,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该物业公司就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年零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7149元。王女士认为,她拒绝支付物业费是事出有因的。当初,她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图纸和房屋实际结构不同,就找到开发商,但没有得到回音。同时,她所在的小区存在三种别墅,其中联排别墅的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32元,双联和单体别墅为1.60元。她觉得同在一个小区,同样的服务标准,应该只有一种收费标准,没有理由让她支付相对较昂贵的费用。但该物业公司认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由业主委员会和他们通过协商,订立合同确定的,而且物价局也备案同意了上述收费标准。所以王女士的说法他们不认同。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7149元,发生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而当时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协商,订立合同确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全体业主都受此合同的约束。故该物业公司向王女士主张的物业费,并无不当。对于王女士所说的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图纸和房屋实际结构不同,所以不愿意支付物业费的辩解,因为与交付物业费之间不能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小区应当只有一种收费标准的问题,具体标准应通过小区所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通过协商另行解决,但不能构成拒付物业费的理由。据此,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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