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车辆被淹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一场暴雨导致我市城区普遍出现不同程度洪涝灾害,沙河口区一小区地下车库进水严重,多辆车被淹。车主起诉小区物业进行索赔,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暴雨致车库进水车辆被淹
2017年8月3日20时至4日8时,我市12小时累计降水量113.6毫米,达暴雨量级,城区普遍出现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沙河口区世嘉星海小区地下车库进水,多辆车被淹。
8月4日早上6时,星海湾消防中队接到物业工作人员报警求助,世嘉星海小区地下车库已全部被雨水淹没,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由于中队警力全部在辖区各区域处置灾害事故中,暂时无人员警力派往。中队于9点左右处置完其余现场后,调派2车10人赶往世嘉星海小区进行排水。此次排水共处置9个多小时,直至当日18时处置完毕后,又赶往下一个现场继续处置。
地下车库进水严重,孙先生停在车库停车位上的一辆北京现代车被淹受损。2017年11月4日,孙先生花费4.3万元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
事后,孙先生将小区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损失4.3万元。
法院认定物业承担三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物业服务区域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孙先生的车水淹受损,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一节,2017年8月3日至4日,受第10号台风"海棠"残余环流北上和北方冷空气共同影响,全市出现强降水天气,降雨范围广、雨量多、强度大,市政管网排水不畅、小区车库地势低洼等因素均加剧了被告防止车库水淹、保护业主财产的难度。
孙先生作为成年人,对暴雨可能的危害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孙先生未意识到暴雨时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可能产生的危险,故其对自身财产亦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被告作为物业服务部门,在2017年8月3日之前,气象部门已对暴雨的雨量、时间进行了预测,并通过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被告若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范、排水措施,暴雨造成的损害可能降至最低。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法院酌定孙先生承担70%责任,小区物业按30%的比例承担孙先生损失。
强降水并不属于不可抗力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孙先生车辆维修损失费1.29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物业公司认为,2017年8月3日夜间到8月4日凌晨的暴雨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系自然灾害;物业已尽到通知义务并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不应对孙先生车辆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认定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该法条并未对"充分履行"做具体的定义,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如履行上述义务的免责,物业公司在暴雨来临前,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2017年8月3日至4日全市出现强降水,但该强降水并不属于不可抗力。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