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防水施工砸坏车辆物业公司被判承担责任报道:2012年,市区某小区业主高原(化名)所住居民楼楼顶漏水,顶楼住户申请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大部分业主包括高原都签字同意了。很快,业主委员会与某工程队签订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合同,工人进入小区进行施工。
当年7月的一天,高原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银色汽车前引擎盖、车门和车顶上,沾上了不少黑点。他观察发现,这些无法擦掉的黑点是沥青。原来,维修房顶的工人在顶楼使用高温沥青刷防水底油时,少许沥青被风吹落至楼下,高原的车不幸被淋到。
高原没有报警,也没有报险,而是联系了小区物业负责人覃振(化名)。经覃振协调,施工队愿意给予高原经济赔偿。一家修理厂的师傅称,只要1500元就能修复高原的车子受损部位。高原坚持要到4S店维修车辆,且告知覃振需要4500元。由于施工队不接受高原的索赔要求,此事久拖未决。
随后5年的时间里,高原的汽车车身上一直保持着斑斑点点的“伤痕”。
5年后成被告物业辩称只是“中间人”
2017年,高原因以车辆受损为由拒交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当年6月底,高原一怒之下也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索赔车辆维修费用4500元,以及滞纳金450元(指维修费用4500元每年按银行利息2%计算,五年共计450元)。清江浦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作为被告的小区物业大呼“冤枉”,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不对。因为,此事是因施工中,沥青意外被风刮落而起。物业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故物业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而且,施工队当初同意赔偿修车费1500元,但是原告要求到4S店修理,索要4500元,才导致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不是我造成的,跟我没有关系,所以我没有赔偿的义务,也不好给你抵物业费。”覃振在庭上说。
原告高原称,当初是物业公司让其在申请维修基金的材料上签字,维修房顶一事是由被告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房屋维修队伍的进出进行管理。此外,车漆受损后,也是物业公司的覃振出面与自己交涉,并承诺赔偿。
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
物业非直接侵权人但仍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高原赔偿1000元,驳回原告高原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该案中,直接侵权人为施工单位,而非物业公司,为何物业公司要赔偿?昨日,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说,《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维持公共秩序的约定,可以判断,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和秩序是其基本义务,小区房屋实施大修时,物业公司应尽到安全保障的合理注意和保护义务,物业公司对于高先生的车辆受损管理上存在过错,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被告自认的修理费用,以及被告的管理责任过失程度,法院院酌定物业公司赔偿100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滞纳金45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淮海晚报记者刘权
通讯员陈元元
楼顶进行防水施工时,高温沥青坠落到业主停在楼下的一辆私家车。车主索要4500元修车费,但施工队只同意赔偿1500元,小区物业从中协调未果。5年后,一直没有拿到赔偿款的车主认为小区物业应为自己车辆受损担责,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索赔车辆维修费用和滞纳金。日前,清江浦法院判物业公司向原告赔偿1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