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混进小区跳楼自杀 家属告物业失职要求索赔55万

发布于 2019-03-08 11:06:00

一男子尾随一小区业主进入了该小区一栋单元楼,随后男子在该单元楼坠楼身亡。男子的父母认为小区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儿子进入小区并意外死亡,遂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55万余元。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事件回顾

儿子小区坠楼亡,父母告物业失职

今年3月22日晚上10时许,年仅20岁的男子陈某军来到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西苑外,尾随一名业主进入小区,并且跟着刷卡业主进入3栋2单元。随后,陈某军从高处坠落一楼平台,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调查后排除他杀可能,初步认定男子为自杀。

陈某军的父母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进门登记的职责,未尽责进行巡逻监控以发现可疑人员,管理存在疏忽,导致陈某军进入小区并意外死亡,侵犯了陈某军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此,陈某军父母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

法院一审

护栏高度达标,自杀不可预见

龙岗区法院一审时,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该公司对小区制订了外来人员出入登记、保安巡查等管理制度,在主要通道、出入口设有监控设施,每层楼公共区域窗户均设置了防护网,顶楼天台设立了安全护栏,高度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严禁攀爬”标志。死者陈某军尾随刷卡业主进入小区单元楼,并有意逃避监控设施,通过消防楼梯到达案发地点,选择坠楼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物业不可预见、不可控制。死者的自杀行为是其主动选择所致,与管理没有任何关联,且事发后物业采取了合理积极的报警、报120等措施,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

龙岗区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案发单元楼的护栏、窗户高度等均达标,足以避免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也初步认定陈某军为自杀,无证据证明其高坠死亡为意外事故。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对其自杀死亡后果并不可能预见。

龙岗区法院认为,对外来人员登记及巡逻监控义务是相对于小区业主而言的,如物管未履行职责对业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物业应承担对业主的相应赔偿责任。但陈某军进入小区高坠死亡与物业未进行登记、监控发现可疑行为,两者没有因果关系,物业的行为亦不构成法律上的应当归责过错。法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纳,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死者父母

小区天台不上锁,物业不提供录像

陈某军父母不服上诉。

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时,上诉方认为,陈某军虽非业主,但其进入小区后就处于小区管理范围,受小区管理、约束,该小区物管也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上诉方还提出,小区至今无法提供事故发生前后相关的监控视频,陈某军不住在该小区,无法故意规避监控设施。如果小区监控将事发当时的情况记录下来,也不至于盲目猜测惨剧发生的经过。

陈某军父母的代理律师还提供了事发单元楼的照片,照片显示有摄像头可拍摄到坠楼处,但物管公司却无法提供该处录像。上诉方还表示,天台作为封闭场所理应加锁,陈某军如此轻易就上了天台,在天台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后坠楼身亡,物业应承担责任。

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坚持认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该事故的发生是因陈某军选择自杀导致,物业不需为此担责。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男子跳楼砸伤过路人家属和物业公司被判赔偿15万

赵某在小区里行走时,被跳楼自杀者砸中,成了八级伤残。讨要赔偿不成,赵某将跳楼自杀者家属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

路人被跳楼者砸致八级伤残

据了解,赵某是一名家政服务人员。2013年6月11日晚7时许,赵某在汉中某小区做家政服务,从一栋楼下经过时,忽然被砸倒。赵某回过神来一看,砸倒她的竟是一个坠楼的男子,看到这一幕惨状,赵某不禁昏了过去。

赵某再次醒来时,已躺在医院病床上。她询问得知,自己是被跳楼自杀的男子张某砸中,导致脊椎多处骨折。据悉,事发当天,张某进入该小区,并上到1单元12楼安全通道窗户处,准备跳楼自杀。小区物业公司员工毛某、李某接到住户反映后,劝说张某放弃轻生念头,并拨打110报警。警察赶到时,张某已跳楼自杀,并砸中过路的赵某。张某当场身亡。

赵某治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好好的一个人落下了终身残疾,赵某找到张某家人要求赔偿,却被告知张某生前没有财产,无法进行赔偿。随后,赵某把张某家属及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伤者可获15万元赔偿

今年5月18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跳楼自杀砸伤赵某,张某系直接侵权人,因张某已死亡,其侵权行为应由其继承人赔偿。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非直接侵权人,但其对非小区住户张某进入小区未尽到适当的审查责任,之后在可能发生危险时,亦未对小区住户进行适当提醒,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遂一审判决赵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计15万余元,由张某家属在遗产范围内赔偿90%,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0%。

判决后,赵某及物业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10月13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15万余元赔偿金额的判决,改判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各项费用的20%,由张某家属在遗产范围内赔偿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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