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地下车库不慎摔倒物业案例

发布于 2019-03-07 11:24:00

业主在地下车库不慎摔倒物业案例分析一则,因为小区地下车库一滩水渍和油污未及时清理,路过的业主在此滑倒造成十级残疾,这个结该怎么解?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日前,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37岁的李女士是某小区业主,2016年2月的一天傍晚6时左右,她在小区内地下车库行走过程中,因地面有油渍而湿滑,不慎滑倒致左踝受伤,送医诊断为左踝部骨折。在接受了23天住院治疗后,她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残疾。

李女士认为,自己摔伤是因为物业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油污造成的,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3万余元。物业方面则认为,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其本身应尽到自己注意安全的义务。后经法院查明,本案所涉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系为原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小区内的地下车库也是其管理范围,但被告因未能妥善履行管理责任,地下车库留有油渍等污物未及时清理而致原告滑倒受伤,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上述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遂酌情认定其赔偿原告损失的30%,计3万余元。

与此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地下车库行走过程中理应对于路况及自身安全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从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滑倒时天尚未黑,地下车库也已经开灯,足可看清地面情况,原告在此情况下摔倒受伤,主要过错在原告自身,原告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遂酌情认定其承担自身损失的70%。

法官说法

只要在小区内摔伤,物业都该赔偿吗?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业公司有过错才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就是因为未能妥善履行管理责任,对原告摔伤具有过错,所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且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生活中,导致摔伤的原因很多,如果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维权需准备哪些证据?

法官:受害人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对方过错以及自身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建议受害人及时对现场进行摄影、录像,及时调取小区监控,或寻找相关目击证人,并保留好治疗单据、病历记录以及所有能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如受伤较严重,还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进一步确定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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