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房屋质量拒交物业费案例分析一则

发布于 2019-04-03 10:13:00

老陈欢欢喜喜买了一套房子,住进去却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去找物业公司理论,他们却认为这是小问题。后老陈停止缴纳物业费和水电费,物业公司将他告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补交费用。

2005年,老陈在南京市栖霞区买了一套房子,住进去没多久发现不少的窗户都出现或多或少的瑕疵。他去找物业解决问题,物业却认为这只是一些无伤大雅的小问题,无须在意。老陈和物业的矛盾不断升级,他认为物业公司在消极怠工,自己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物业公司则认为已经努力做到让业主满意,老陈的要求有点强人所难。

因老陈拖欠包括物业费、水电费在内的各项费用长达两年时间,物业公司将他告上法庭。物业公司表示,从2012年7月起,老陈既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也未交纳2012年4月1日起发生的水、电费以及停车费。期间,他们通过当面告知、贴催缴单等方式多次催收,均无果。请求法院判处老陈支付以上所欠各项费用。

老陈认为,之所以没有交物业费,是因为入住不久发现房子里的玻璃窗是坏的。之后多次交涉,物业公司却不再负责窗户的维修事宜,最终他自掏腰包解决问题。之前已经有其他业主家里的车被偷了,他的车也被偷了,但物业公司对这些事一点不上心。水电费原本他是要交的,但是物业公司非说要把物业费一起交掉才行,所以水电费至今未交。而停车费老陈一开始是按照350元每月缴纳,但物业公司不给开发票,2010年后,他就再也没有在小区停放车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自愿撤回要求老陈支付停车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老陈有义务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水、电费。对于老陈提出家中玻璃窗未予维修的问题,应另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对于老陈提出车辆被盗的问题,他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该项损失,如认为物业公司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可另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老陈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257.6元、自来水费975.8元、公摊电费362.4元,共计45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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