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工作期间摔伤案例分析一则

发布于 2019-05-31 10:54:00

保洁员工作期间摔伤案例分析一则:63岁的保洁员王女士在工作时间中回自己的住处上厕所,路上摔伤。因当时是在工作时间,所以王女士起诉要求雇主物业公司承担因为摔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5月27日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王女士是一名保洁员,受雇于某物业公司,从事该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7号楼保洁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到11点,下午1点到5点。

王女士称事发当天早晨,与其他保洁一起清扫小区的积雪,清扫完毕后,王女士到其负责的7号楼打扫卫生,9时40分许,在回自己的住处(同小区的2号楼)上厕所的路上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其摔倒处于工作时间,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在回住处时摔倒,当时并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因此公司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时王女士受雇于物业公司从事物业保洁员工作,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此案的焦点问题王女士摔伤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王女士工作时间内,在其完成部分日常工作后,从7号楼向2号楼行走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其主张其到自己居住的2号楼上厕所,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主张并无不妥。可以认定王女士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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