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李先生都是赣州某住宅小区的业主,前不久,他们分别被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章贡区法院,要求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等。
物业公司称,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罗先生、李先生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与服务,但罗先生、李先生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水费、电梯分摊费,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罗先生、李先生反诉原告小区物业公司,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物业费等,并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所属员工从业资质情况,对共有部分收益向有关单位办理提存,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受领。
罗先生、李先生称,他们不是不缴纳物业费,是因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提供服务,没有履行义务。特别是罗先生家中多次被盗,物业保卫岗经常没人,家里经常停电停水以及小区内卫生比较差、设施设备得不到维修、违章建筑比较多等等问题。同时,他们提出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广告性收入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物业公司并未公示所得收入数额、用途,存在占有的恶意。两人也同时表示,如果物业公司做好物业服务,他们愿意缴纳物业费。(记者徐明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罗先生、李先生作为小区业主不能独立于该小区存在,其无故拒交物业管理费无法律依据。关于水费和电梯分摊费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由业主据实分摊,但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物业公司对所管理的小区在物业服务上存在瑕疵,因此存在未能及时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所欠的物业费中予以抵扣。
关于反诉部分,罗先生、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属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物业费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实行的是包干制收费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因此对公开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要求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共有部分收益提存,由于案涉小区尚未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其用途,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要求公示员工从业资质情况以及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情况的诉讼请求,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罗先生、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部分物业管理费(已扣除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物业公司公开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支账目、小区聘请员工的从业资质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情况,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罗先生、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