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单方面上调物业费被判无效

发布于 2019-07-22 09:14:00

田阳县一物业公司单方上涨物业费,其中一名业主因此拒绝缴纳,物业公司于是将该业主告上法院。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田阳县某小区业主梁某以物业服务公司擅自上涨物业费为由,拒绝向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某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该公司在多次催收未果后,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某支付物业服务费、代收生活垃圾费共计3720.40元及违约金。

梁某认为,物业公司未经协商,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自己只需缴纳的物业费及代收垃圾费为3022.34元,对于多出部分,则不同意交纳。

物业服务公司变更协议内容,单方上涨物业费,没有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故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单价,判令梁某支付物业服务费、代收生活垃圾费等共计3022.34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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