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开发商承担?

发布于 2019-09-03 09:03:00

某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房屋交付手续后,即按照相关规定向小区所辖的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街道办即会同区房管局组织小区业主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然而,筹备组成立后,却长达数个月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小区也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经街道办了解得知,作为业主代表的几位牵头业主,在筹备初期因起草文件、准备资料先行垫付了近千元的费用,且后期还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几位牵头业主就找开发商报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并要求其承担后期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但开发商不同意。因这个问题无法解决,筹备组运作困难,工作难以开展,导致无法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多次与开发商协调无果。

开发商认为,业主在发生该费用前,并未通知建设单位,且该小区已经交付给了业主,那么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应该是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该费用;小区业主则认为,现阶段小区的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经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否则就是逃避责任。

此案涉及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时间及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费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首先,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后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其次,本案是因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问题产生的纠纷,那么因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而产生的宣传、文印资料的必需经费到底应由谁来承担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本案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问题,一直以来是新建小区顺利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障碍之一。《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明确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使这个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为促进业主们积极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解决了一大难题,也对构建和谐社区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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