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围墙倒塌砸坏了吴先生的汽车,物业公司不肯赔偿,无奈之下吴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因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吴先生的损失,所以吴先生不能因同一损失而获得双重的补偿。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案件缘起
围墙倒塌压坏汽车
据吴先生说,2005年6月24日凌晨,他住的小区一段围墙突然倒塌,将吴先生的汽车砸坏。因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该车一直未能修理。后来吴先生单独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汽车修理价格进行了评估,物业拒绝恢复车辆原状和赔偿损失,吴先生不得已只能根据评估报告自行修理。他请求法院让物业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拖车费和评估费共计31026元。
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吴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于同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车辆维修费和拖车费27923元,因此,吴先生无权作为诉讼主体请求物业公司支付修理费、拖车费和评估费等费用。在本案中,吴先生的实际损失为22626元,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了吴先生27923.40元,即吴先生的损失已全部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赔偿超过评估价值的部分属于公司的自愿行为,其也无权向物业公司追索。
此外,物业公司曾对小区的围墙进行过维修保养,并尽到了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事故发生当日因降雨量很大,致使建造多年的围墙倒塌,并损坏了吴先生的车辆,因此吴先生的损失属于因意外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焦点
1物业公司是否对车辆受损承担责任
南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建筑及附属配套设施应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提供维修情况表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其在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对相应的设施进行了维修,但并不足以证明维修设施的质量符合安全性标准。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处于多雨季节,对此作为物业管理者不仅负有加强维修工作的义务,更负有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张贴明显的警示标识,以提醒业主注意防范事故发生的义务,但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存在过错的,其应依法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吴先生是否有向物管主张赔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该案中,吴先生在起诉前收取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27923.40元,因此保险公司在起诉前已取得了在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范围内代替吴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保险公司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定权利,吴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在债权转让后已无权就转让部分的债权再行向被告主张权利。鉴于此,吴先生就其已取得的保险赔偿金27923.40元无权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此外,吴先生因该案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为:车辆损失22626元、评估费用600元、拖车费400元,共计23626元,而吴先生实际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为27923.40元,所以吴先生的损失已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足额的保险赔偿,因此基于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吴先生不能因同一损失而获得双重的补偿。
二审开庭
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吴先生认为,汽车被砸坏后,由于物业公司一直不予协商赔偿,该车一直拖延未能修理。他无奈只能单独委托了价格鉴定机构对该车修理价格进行了评估,并通知了物业公司参与,但是物业公司拒绝恢复原状和赔偿汽车损失,他不得已只得根据评估报告自行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花了31026元,而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了27923.40元。其后他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并根据保险合同以他以自己的名义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进行追偿,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剩下的3102.60元。而保险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物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为该案的吴先生实际上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获得赔偿是事实,双方都没有异议,因此不存在损失问题,不能再次获得双重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