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

发布于 2019-12-02 09:17:00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希望通过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意见》的出台,对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有着怎样的积极作用?记者进行了采访。

物业:高空抛物经常发生

上个月的一天,在江山南路某小区,市民张先生(化姓)正在小区里的一栋楼下行走,突然一物从天而降,随之他脚背一疼,一个空酒瓶砸在了他脚上。“我当时就走不了路了。”张先生回忆说,他到医院一检查,发现脚骨折了。“幸亏是砸在了脚上,要是落到头上,估计连命都没有了。”张先生说。

小区物业得知情况后,赶紧排查,但最终不了了之,楼上这么多住户,根本没法确定谁是酒瓶的主人。物业没有办法,张先生只能自认倒霉。“高空抛物,是所有小区的共性问题,每天都在发生,但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襄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曹云龙说。

据了解,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既有故意的也有无意的,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将业主的车辆砸坏,甚至砸伤行人,而大多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记者随机走访了几个小区,在樊城区泰跃朝阳小区和普鑫上东郡小区,小区物业均表示小区存在高空抛物、坠物现象。“厨房垃圾、烟头,甚至女性用的卫生巾都有人往下扔。”普鑫上东郡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说。

律师:高空抛物要受罚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屡屡发生,为何难以追责?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圣强说,目前国内有关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人身侵权案非常多,襄阳市也有不少。这类案件案情虽简单,但诉讼的难题在于取证难,高空抛物的主体难以确定。“另外诉讼送达也是个难题,找不到主体,理论上可以把所有嫌疑人都告了,但实际上并不现实。”

周圣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此出台《意见》,说明此类事件已严重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大家的安居乐业,必须给予惩罚、规范和预防。

《意见》的出台,对于那些对高空抛物不以为然的人是一个巨大的震慑。长期以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也很多,但很多案件要么是找不到肇事者,要么是肇事者只承担民事责任,赔点钱了事。《意见》出台后就不一样了,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市民:抛物前要想清楚

“《意见》出台后,取证抓拍高空抛物的相关配套设备也要及时跟上。”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出台了《意见》,但是小区如果没有监控设备,就无法确定高空抛物的主体,《意见》的执行效果就会打折扣。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不少小区,像南国城市广场、泰跃朝阳等小区已经安装了高清摄像头,专门抓拍高空抛物。

11月18日,记者在泰跃朝阳小区19号楼下看到,这里安装了两个朝向上方的高清摄像头,专门抓拍高空抛物。

该小区保安队长范师傅介绍,有段时间,此栋楼多次发生高空抛物,还引发过纠纷,但每次都找不到肇事者。无奈之下,物业安装了监控设备进行抓拍。监控安装后,物业人员又上门宣传,效果很不错,“一年多了,再没有出现高空抛物。”

周圣强表示,有了专门的抓拍设备,再加上严厉的惩罚措施,相信很多人不敢再随便高空抛物了。“那些习惯高空抛物的人如果再想丢东西,就得先想一想,这随手一抛,可能把自己抛进监狱。”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业主,他们均表示已经知道高空抛物要被定罪的最新规定,“谁还敢随手朝楼下丢东西?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高空坠物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三十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责任高空抛物犯罪

高空抛物犯罪所涉罪名:(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情形: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适用情形: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从高空抛弃物品行为的。(三)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1.多次实施;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3.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高空坠物犯罪

高空坠物犯罪所涉罪名:(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适用情形: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适用情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处理纳入到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机制的整体工作中,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