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桩延误孩子急救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于 2019-11-28 08:28:00

上海一市民的孩子突发疾病,便拨打120救护车前来急救。谁知,救护车开进小区后,因通往该居民家楼下的几条小区道路路口都设置有固定隔离桩,无法直接开到患者家楼下,救护车只得绕路到离患者居住的房屋较近的隔离桩处停车,急救人员随后步行前往患者家中。经过一番周折,急救人员赶到患者家中,并对患者进行了抢救,但患者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者家属遂以物业公司在小区路面设置了固定、无法移动的隔离桩,导致救护车不能及时、直接到达患者家楼下,贻误抢救时机为由,要求物业对患者的死亡损失予以赔偿。物业公司则提出,患者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小区路面上安置隔离桩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小区道路设置固定隔离桩,影响救护车急救病人,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经过审理,对责任分担进行了明确界定。

A悲剧

孩子突发疾病隔离桩挡住救护车

顾嘉宇、徐红霞夫妇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中高档小区(以下简称“浦东小区”)内。浦东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江苏的一家知名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物业)。因小区业主的家境都不错,私家车很多,为了规范小区管理,合理分流小区车辆,江苏物业在小区内许多道路路口都设置了固定的隔离桩,以引导小区的车辆停放规范、整齐、有序,小区的环境相当不错,业主对此也是比较满意的。

有着良好的居住条件和优美的居住环境,这本应让顾嘉宇、徐红霞夫妇俩感到满足。然而,一直让两人揪心的是,他们生育有两个儿子,长子顾晓彬从小患有脑瘫。为了照顾好顾晓彬,他们一直把孩子留在身边,这样一旦顾晓彬发病,能给予及时的救助和看护。顾晓彬的病情虽说比较严重,但在父母的精心呵护下,闯过了一道道生死关,这也让夫妇俩感到一些欣慰。

2016年4月22日23时许,顾晓彬看完电视,准备起身回房间睡觉。谁知,刚刚站起来的顾晓彬又突然倒下。由于此次的症状与以往相比,显得来势凶猛,徐红霞急忙给予常规措施的急救,而顾嘉宇则立即拨打120叫救护车。

23时24分19秒,120救护车到达浦东小区的西大门。23时35分37秒,120救护车与顾嘉宇会合后即向顾嘉宇的房屋方向行驶。因用于急救的轮床无法从顾嘉宇房屋前的石板小路上通过,救护车又选择了其他路线行驶。谁知,其他几条通往顾嘉宇房屋方向的道路路口都设置有固定隔离桩,救护车无法直接开到顾嘉宇家楼下。经过一番折腾后,救护车最终选择了离顾嘉宇房屋较近的隔离桩处停车,急救人员随后急步赶往顾嘉宇家中。

23时38分40秒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顾嘉宇家中,并立即对顾晓彬进行了抢救。但遗憾的是,6分钟后顾晓彬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顾晓彬于2016年4月22日23时44分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脑瘫。

B争议

延误抢救时机物业应否赔偿损失

儿子病情严重,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顾嘉宇、徐红霞虽然对此早有心理准备,但是,正因为顾晓彬身体不好,觉得儿子十分可怜,他们对顾晓彬给予了更多的呵护,只要能让顾晓彬多活一天,他们就要尽父母的最大努力。可是,怎么也没有想到,儿子突然发病后,却因小区内道路设置的固定隔离桩,致使救护车不能直接到达自家的楼下,延误了抢救时机,儿子就病死家中,这让顾嘉宇、徐红霞怎么也不能接受。

为此,在办理完顾晓彬的丧事后,顾嘉宇、徐红霞找到江苏物业,就江苏物业在小区内道路路口设置固定隔离桩提出了质疑,并以江苏物业在小区路面设置了固定、无法移动的隔离桩,导致救护车不能及时、直接到达其家楼下,贻误抢救时机为由,要求物业赔偿其儿子顾晓彬的死亡损失。江苏物业则提出,顾晓彬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小区路面上安置隔离桩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意见差距太大,互不相让,致使矛盾不能调和。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顾嘉宇、徐红霞于2017年11月1日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将江苏物业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江苏物业赔偿其因儿子顾晓彬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在法庭上,顾嘉宇、徐红霞共同诉称:我们俩系夫妻关系,死者顾晓彬系我们的儿子,从小患有脑瘫。我们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浦东小区一处房屋后,于2015年6月28日正式入住。2016年4月22日23时左右,顾晓彬在家中突发疾病,我们即拨打120救护车准备送顾晓彬就医。当救护车到达小区门口,询问江苏物业的保安9号楼的具体位置时,保安没有指路。同时,因江苏物业在小区路面设置了固定、无法移动的隔离桩,导致救护车不能及时、直接到达我们家楼下,终因贻误抢救时机而致顾晓彬于2016年4月22日23时44分死亡。后我们与江苏物业多次进行协商具体赔偿事宜,但江苏物业以各种理由搪塞,故我们起诉至法院。

江苏物业辩称,我公司系顾嘉宇、徐红霞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顾嘉宇、徐红霞系该小区的业主。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既不存在过错,我公司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顾嘉宇、徐红霞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顾嘉宇、徐红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对死者顾晓彬的医疗救护仅在知情情况下负有道德上的方便义务而非法定保障义务。第二,顾嘉宇、徐红霞要求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具备请求权基础。我公司与顾晓彬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公司在小区路面上安置的隔离桩不是导致顾晓彬死亡的原因。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顾晓彬死亡的直接原因为脑瘫,事发当晚120救护车因天气原因而导致延误。第三,我公司基于保障小区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在小区路面安置了隔离桩,对顾晓彬死亡的结果不存在过错。综上,对顾嘉宇、徐红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丧葬费均不同意承担。

在小区内设置隔离桩,是为了小区管理的需要,而且在小区内设置隔离桩,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小区内设置隔离桩,一旦遇到急救、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设置的隔离桩很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快速通行,从而给急救、消防带来一定的妨碍,甚至影响到重大公共利益。这起因在小区内道路路口设立隔离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暴露出小区现代管理与公共利益之间的重大冲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公众都拭目以待。

C判决

物业存在过错理应分担相应责任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生命权是其他人身权利、权益的根本与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在所有人身权利中处于最高地位、最高位阶。与其他权益产生冲突时,生命权应该首先得到保护。

法院指出,江苏物业作为物业管理者,在选择隔离桩时具有一定的疏忽。本案中,江苏物业作为顾嘉宇、徐红霞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小区内的道路、附属设施等具有设置、管理、维护的职责。庭审中,江苏物业自认在顾晓彬死亡前在小区路面上设置了固定的隔离桩,而在事发后改成了可拆卸式的隔离桩。江苏物业在选择隔离桩时,应当全面、充分考虑各种情况。江苏物业作为一个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可以也应当预见到发生急救、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其设置的固定式隔离桩可能直接影响到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快速通行,从而错失挽回一条生命的机会,甚至影响重大公共利益。顾嘉宇、徐红霞主张江苏物业管理不当,在120救护车进入小区时,保安不知道其所住房屋的具体位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江苏物业设置固定式隔离桩的行为与延迟救治死者顾晓彬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江苏物业称其设置固定式隔离桩的行为在前,故顾嘉宇、徐红霞在事发时也未选择该条设有固定式隔离桩的线路,排除了以驾车方式行驶该条线路,而另行选择了步行方式,故不存在救护车无法通过路障而贻误抢救时间的情况。然而,生命面前,分秒必争。江苏物业设置路障的行为导致顾嘉宇、徐红霞实际可以选择的路线减少,故认定该行为与延迟救治死者顾晓彬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法院认定,从民法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顾嘉宇、徐红霞与江苏物业双方应合理分担顾晓彬的死亡结果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顾晓彬自幼患有脑瘫,且该疾病具有较高的生命危险,也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死者顾晓彬自身疾病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而江苏物业因设置隔离桩不当而导致延迟救治在其死亡结果中的作用甚小。同时,事发当天,天气恶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护车的行车速度,属客观原因,无法预见。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由江苏物业赔偿顾嘉宇、徐红霞2万元。

最终,浦东法院依照民法总则第6条、第179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江苏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顾嘉宇、徐红霞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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