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业主车堵小区大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于 2019-12-27 08:48:00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钟艳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4)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钟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于2010年1月购买了某大厦10010房,因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3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组织40余名业主到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上访,在现场打出横幅并将政府西大门堵住,致使车辆、人员无法正常出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某派出所接警后,副所长彭某某带领民警谢某某及巡防队员到现场处置,在调解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在现场谩骂民警、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并将彭某某及谢某某,巡防队员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手部抓伤咬伤。经法医鉴定,四人的伤情均为一般性损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彭某某、谢某某的人民警察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欧阳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0年1月购买了长沙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大厦(某。金立方)项目的房屋,因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双方为此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组织40余名业主到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上访,在现场打出横幅,手举牌子将政府西大门堵住,致使车辆、人员无法正常出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某派出所接警后,副所长彭某某带领民警谢某某及巡防队员到现场处置。经公安民警多次调解和劝阻,被告人许某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仍在现场谩骂民警,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期间并将公安民警彭某某、谢某某,巡防队员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手部多处抓伤咬伤。经法医鉴定,四人的伤情均为一般性损伤。

2014年9月1日,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已具函表示愿意对被告人许某某实施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出具的接警经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被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2、被害人彭某某、谢某某的人民警官证,证明被害人彭某某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被害人谢某某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某派出所民警。

3、被害人彭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伤情照片,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所作长检技鉴字(2013)30号、31号、28号、29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彭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手部多处被抓伤咬伤,伤情均为一般性损伤。

4、某大厦业主堵门照片,证明2013年6月19日10时许,许某某组织40余名业主到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上访,在现场打出横幅、手举牌子将政府西大门堵住,致使车辆、人员无法正常出入。

5、证人张某某、欧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13年6月19日9时许,许某某在内的40余名业主到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上访,在现场打出横幅,手举牌子将政府西大门堵住,致使车辆、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在公安民警出警调解期间,许某某在现场鼓动业主,谩骂民警、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许某某并将几个民警抓伤咬伤。

6、被害人彭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明彭某某是某派出所的副所长,谢某某是某派出所的民警,胡某某、王某某均是某街道巡防队员。2013年6月19日10时许,彭某某接警称雨花区政府西大门有上访群众打着横幅堵门,其带领谢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前往现场处置。到现场后,看见某大厦的业主在1个蓝衣女子的带领下堵住政府西大门,不允许车辆、人员进出。经多次劝说、调解无效后,彭某某、谢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依法对蓝衣女子进行口头传唤,该女子对民警实施谩骂,鼓动业主围攻民警,并对民警又抓又咬,造成四人不同程度的受伤。

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明许某某因某大厦交房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2013年6月19日9时许,许某某组织40余名业主到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上访,在现场打出横幅并将政府西大门堵住,致使车辆、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在调解期间,许某某在现场谩骂民警、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并对着彭某某等多名民警的手一顿乱抓乱咬。

7、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的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在基层组织已具函表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昊

人民陪审员付心敏

人民陪审员刘超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鑫宇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