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盗窃过程被小区多个视频头摄录,长达3小时,但物业管理人员却没有丝毫察觉,导致业主价值3万余元的摩托车被盗,业主一气之下将物公司业诉至长安区法院。经长安法院航天法庭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4500元。近日,经西安中院调解,物业公司最终赔偿业主3000元。
原告王鹏居住在由被告西安某物业公司管理的长安区某小区,双方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2014年11月,原告购置了摩托车一辆,加上装备价值达3万余元。摩托车被盗前,原告将车停放于小区地下停车场自己所属的汽车车位上。2015年7月9日17时41分左右,两名年轻人开始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逗留、观望,然后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走动,直至当日20时32分左右,最终两人打开原告摩托车锁,一人骑在车上,一人车后推动,将原告摩托车移出盗走。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被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对其车辆被盗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其与原告未签订保管合同,亦未收取原告的任何费用,且原告未将车辆交付其予以保管,物业服务合同中无保管摩托车的约定。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保安服务义务,仅指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对业主的人身或特定财产不提供保护。其在小区设置了门卫,安装了摄像头,安排了门岗登记,定时巡逻,监控等安保措施,已尽到了相应的安保义务。地下停车场仅供车位车辆停放,原告在未征得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摩托车停放于地下车库,其行为存在过错。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中,依据原、被告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有完全的责任。原告将其车辆停放于地下停车场,疏于看管是车辆被盗的主要原因,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方,其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从被告处调取的摩托车被盗时的监控视频片段,显示两名嫌疑人在地下停车场入口逗留、观望,多次出入地下停车场来回走动,最终将原告摩托车推走,时间长达3小时,被告的相关安保人员均未察觉、发现。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其监控设施齐全、工作正常,但并未提供小区大门口的人员车辆出入视频,亦未提供安保人员巡逻的相关记录,说明被告在履行管理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全面的基本安保注意义务,应对原告摩托车被盗承担一定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摩托车被盗损失,被告可酌情赔偿4500元。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经西安中院调解,在被告补偿原告3000元后,双方最终息诉。
法官提示:此案的处理提醒广大业主,在小区内放置物品,自己要多加看管,否则出现物品丢失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作为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时,虽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有完全责任,但必要的注意和安全防卫义务不可缺少。在此案中,物业公司在地下车场安装了视频监控,如果有专人查看,业主失窃之事本可以避免,正因为其长时间无人员查看,使犯罪嫌疑人盗窃得手,这是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原因。(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