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车主罚款

发布于 2020-02-25 07:48:00

案例分析: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车主罚款市民赵亮(化名)开车去某小区拜访朋友杜丽(化名),停车后赵亮的车被物业人员上了地锁,并被要求交纳500元罚款。在警察的协调下,杜丽代赵亮缴纳了200元罚款。事后,赵亮和杜丽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0元罚款。近日,一中院审结此案,最终支持了赵亮和杜丽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赵亮开车去昌平区蓝郡国际花园拜访朋友杜丽,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待赵亮将车停好后,将赵亮的车用地锁锁住,后物业公司以赵亮的车辆未领车位临时停车卡及占用他人车位为由对其罚款500元。杜丽和赵亮表示不能接受,双方发生争执,后两人报警。为尽快平息事端,在警察的协调下,杜丽向物业保安人员交纳了200元,并要求物业公司出具收据一张。

事后,杜丽和赵亮认为物业公司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无权制定以罚款为内容的《物业停车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罚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200元,并要求认定物业公司《物业停车管理规定》中有关罚款的规定无效,判令物业公司作出公开道歉。

一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本案是因杜丽、赵亮不按小区规定停车而起,故不同意二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制作的《物业停车管理规定》中有关罚款的规定系单方面制定,并非其与该小区内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对小区内业主无约束力。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赵亮、杜丽返还200元罚款。

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认为此事和杜丽无关,其做出的罚款系针对车主赵亮,其之所以锁住赵亮的车系因其多次进出小区未交纳停车费,故同意扣除赵亮应交纳的停车费后向赵亮退还罚款金额。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以赵亮多次进出小区而未足额交纳停车费等理由将其车上锁后,依据该公司单方制定的《物业停车管理规定》对赵亮和杜丽进行罚款,该处理措施欠妥,其罚款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并直接导致了杜丽的财产损失,从而构成了对杜丽的侵权。最终,一中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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