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2日23时许,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居民小区的业主张女士在回家时,认为该小区当日值班巡逻的保安刘某跟在其后有图谋不轨之嫌,随后便找到刘某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后来,张女士的丈夫秦某来到现场辱骂保安刘某,并先动手推了刘某,冲突升级,进而演变成双方的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刘某一拳打伤秦某,经鉴定,秦某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后经法院审判,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秦某将小区保安刘某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刘某、物管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3701.08元。最终该案调解结案,刘某赔偿122919元,物管公司赔偿54630元。
争议焦点
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物管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各方持不同观点。
观点1:刘某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物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观点认为,刘某与秦某之间的纠纷是因为工作引起的。虽然刘某的行为处理方式不当,违反了物管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但不能改变其履行工作职责的本质。
观点2:刘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物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观点认为,伤人事故虽然是发生在刘某的当班工作时间及提供服务的小区内,起因亦看似与巡逻有关,但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对自己的行为方式及后果应当有一个正确的预估和评判。刘某的行为应属于个人行为,其理应承担赔偿后果。
观点3:应由被告保安刘某、物管公司各自的过错及原告秦某来进行相应的责任划分。
该观点认为,刘某作为维护小区安全秩序的保安,在与业主发生争执时不能正确对待,而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受伤致残,其行为已超出其职责范畴,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管公司作为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负有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及小区安全的责任,并对其所聘请的保安刘某未尽到应有的管理教育义务,故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原告秦某作为小区业主在不明真相的情形下先动手打伤保安刘某,继而引起刘某还手,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故对其受伤的后果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打人保安和物管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刘某作为小区保安,其本身负有按照物管公司的要求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的职责,本案的发生背景虽是刘某在执行巡逻职责引起的,但其故意伤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不具有为法人谋利的目的,故不应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物管公司对其所招用的保安人员负有教育、培训、管理义务,本案中正是由于物管公司对其所聘用的员工法律教育及处突沟通能力培训长期缺失,对下属员工的工作管理不善,对产生本次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物管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应由被告保安刘某、物管公司各自的过错及原告秦某来进行相应的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