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1米深泳池遇溺成植物人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发布于 2020-03-20 08:35:00

19岁女大学生在小区泳池内深度不足1米的浅水区游泳,却遇溺成为了植物人,这是因为女大学生“癫痫发作”,还是因为救生员救护不到位?女大学生的父母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0万元。昨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对外发布一审判决结果,两被告需要承担四成责任。

案情:小区泳池遇溺成植物人

去年暑假,大二女生小晴来到父母打工的佛山,并到南海区桂城某小区父亲好友家里,为其11岁的小男孩做家教。

去年8月7日晚上7时50分左右,小晴和小男孩到小区游泳池游泳。下水约10分钟后,小晴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浅水区中溺水昏迷。救生员对其展开现场施救,约2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小晴先后在三家医院救治,诊断均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病、颅脑缺氧性损害较重,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状态,生命体征平稳但只能眨眼、吞咽。

事发4个月后,小晴父母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下称体育公司)和小区物管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89万余元。其中最大的一项赔偿是后续护理费102万余元。

小晴的代理律师认为,体育公司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溺水者,并未尽到有效观察和防护义务。物管公司作为物业单位和泳池发包方,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物管公司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

体育公司则回应称,公司承包该小区泳池具有相关资质,救生员配置也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监控录像证明己方已作出及时反应,抢救措施得当,尽到义务。

此外,对于小晴溺水事件的发生,体育公司认为,因为小晴身高为166CM,而溺水点为隔离带浅水区内侧,深约0.95米。而且,小晴溺水时没有挣扎呼救,这种情况只有泳客突发疾病导致暂时晕厥或行动能力丧失或受限才会出现。同时,小晴的入院和出院报告都显示有“继发性癫痫”等症状,且下水时有“饭食过饱”情况、下水时正处于生理期,故系自身身体原因导致溺水。

一审:女大学生自负六成责任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心智健全且发育正常的成年人,虽然由于双方均未能证明溺水原因,但综合各方证据证言,原告在浅水处溺水时不能成功自救,也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其对游泳的风险缺乏认知且对其自身的游泳能力过于自信,是导致遇溺没有被及时救起的一个原因,小晴具有过错。另外,小晴在几分钟内溺水未被救起,两被告确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

南海法院最终认定小晴应自负六成责任,两被告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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