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因物业公司涨价而拒缴物业费的业主李莉败诉,李莉向南昌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2600元。
南昌市取名花城的小区比较多。开发商与南昌某物业公司签订《某某花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花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18元。2018年5月,物业公司开始就物业费上涨事宜向小区业主征询意见,400户业主有300户业主或其代表签字同意涨价。2018年10月,物业公司将《小区涨价公示表》张贴在小区岗亭墙面。360户业主按涨价后的标准交纳了物业费。李莉房屋建筑面积98平方米,因2018年5月1日就开始不交,南昌某物业公司将其告到法院,要求判决李莉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600元及滞纳金800元。
李莉辩称,原告非经小区共同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权调整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于业主。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合同标准纳物业费。合同期限内,原告拟提高收费标准,并向全体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系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职责,采用多数表决的方式共同决定小区公共管理事务,合理合法。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费的交费时间未作约定,原告也未证实其催缴通知到达被告的时间,故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法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先关法律规定,判决李莉向南昌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