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履行电梯维保责任法院判决支付维保费
案情回放
2008年,山东某投资公司和山东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对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2010年,物业公司委托济南某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保养,2011年,电梯公司出具报告称,小区的电梯基于设计及安装原因存在安全隐患,并提出解决安全隐患的方案,合同到期后,电梯公司不再为小区电梯提供维护保养。
2011年10月,投资公司承诺,电梯已运行正常。12月,小区1号楼4部电梯经检测不合格,之后被查封,不能使用。在政府相关部门主持调解下,投资公司和小区物业各自维修两部电梯。
2012年,山东某电梯安装销售有限公司维修2部电梯,开发公司支付安装维修款318000元。
于是,投资公司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电梯安装维修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投资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施,因此应由物业承担涉案四部电梯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在电梯交付物业后出现故障,且物业在管理、养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由物业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物业公司支付投资公司电梯安装维修款318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很多住宅小区的电梯已进入老旧化状态,这种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已经或即将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健康,但我国法律法规却对此情况没有规定,所以明确老旧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电梯的维修责任承担主体,对我们今后的审判裁量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