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员将业主上交的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等近10万元据为己有,并且挥霍一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朱玉锋有期徒刑9年。
2005年1月,朱玉锋到北京一家物业管理中心(全民所有制企业)任物业管理员。2006年初,他被安排到某小区担任管理员,负责日常物业管理。
从2006年6月至2007年2月,朱玉锋违反单位规定,采取收费不上交、篡改收据底联平账和开具白条等手段,将20多位业主交纳的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等公款97964.31元据为己有。直到2007年3月朱玉锋被辞退时,单位才发现这一情况。2007年11月16日,朱玉锋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赃款已被全部挥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玉锋表示因为单位财务管理不是很紧,所以他就把部分收取的费用留在手里自己用了。朱玉锋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而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玉锋身为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流公款不入账并予以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