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处置业主堆放物品案例一则

发布于 2020-06-09 09:22:00

物业公司处置业主堆放物品案例一则近日,湖州中院审理了一起物业与业主因“清理家门口装修玻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上诉案件,业主和物业各执一词,那么,当“物业管理”与“业主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呢?

故事梗概

2018年底,想建“阳光房”的李某用八块玻璃对其住房外的公共区域进行包围。此举因违规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因李某未按期自行拆除,行政执法部门将八块玻璃拆卸后放置在李某家门口。

2019年1月14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李某,基于消防安全考虑,限李某在一周内将家门口的玻璃清除,否则物业将代为清理。李某回复该八块玻璃仍有用处,要求物业公司不得丢弃。

直到当月21日,因李某迟迟未清理,物业公司将其家门口的八块玻璃当作建筑垃圾清理。一天后,李某回家时找不到门口的玻璃,于是马上报警,之后发现是物业公司的人员丢掉的。李某又花费2500元另行购置八块玻璃,并找物业公司索赔,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李某对八块玻璃有所有权,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有管理职责,但该管理职责仅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并不能因此侵害业主的合法财产权。在李某未放弃八块玻璃的处分权或者授权给物业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八块玻璃当做建筑垃圾清理,属于无权处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对自己所有的八块玻璃,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八块被拆卸玻璃的折旧情况,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上诉,二审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案件焦点解读

李某和物业公司争议的焦点:业主在收到物业公司限期处理的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堆放于家门口的八块玻璃,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以行使对公共区域的管理职责为由,将玻璃作为建筑垃圾直接处理。

由于业主对玻璃的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是绝对权。而物业公司行使管理职责的权利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业主未放弃所有物的处分权或进行授权情形下,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替业主选择丢弃”。必要情况下,物业公司可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采取合法的途径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