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小区业主王某于9月2日晚17:40分将车辆停到小区的停车位,次日晨7:10分取车时发现车辆左前门及左前叶子板处被刮伤,王某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每天收取5元的停车费,自己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物业公司对车辆保管不善,理应对车辆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大多数车主车辆在小区被刮伤、被盗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找物业公司索赔。那么,小区的车辆发生损失,到底物业公司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是否构成车辆保管关系,实践中往往看《物业服务合同》、《车位服务协议》有没有约定车辆保管义务,又或者有没有单独签订车辆保管合同。保管关系还有一种形成方式:车主有没有把车钥匙交给物业公司,使物业公司获得了动产的实际处置权,构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如果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构成了车辆保管关系,无论是否缴纳车辆保管费用,一旦车辆遭到刮碰、丢失等损失,在物业公司无法找到追责对象的情况下,就很难免除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合同》、《车位服务协议》明确了物业公司仅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双方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收取的亦不是车辆保管费,而明确是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那么一般不能认定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构成车辆保管关系。
然而,即使物业公司与车主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停放在小区里的车辆发生了擦碰、失窃,是否物业公司就没有责任,无需赔偿了呢?不尽然。这就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车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为物业公司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导致的车辆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一方面物业公司应有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在日常管理中岗位工作人员能够尽职尽责,一方面也要注意《物业服务合同》、《车位服务协议》的约定中不要无意中形成车辆保管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免除责任的部分约定需要采用加粗、加下画线、或者斜体的字迹,对业主进行提示和说明,如果没有对相关文字进行特别标识,那么很可能就存在免除物业公司保管责任的条款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社区里一旦发生车辆刮碰、失窃已既成事实的,物业公司应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并报警。车辆在监控区域范围内的,要及时协助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并对该段监控录像进行截取保留。提供履行了义务的证据,是规避管理责任的有效方法。所有以上这些,都不是在告诉大家应该在停车场管理中投机取巧、逃避责任,而是在有效履职的情况下,合理规避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在车辆管理工作中,认真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车位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巡查义务,做好巡查记录,加强对监控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严格执行车辆出入放行的制度,防止车辆在管辖区域发生碰撞、失窃等损失,才是防范风险,规避责任最终的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