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不出水,物业受罚,并赔偿业主25万!

发布于 2020-06-17 09:21:00

案件经过2016初的一个晚上,卢先生家卧室发生火灾,当时只有卢先生80多岁的老父亲一人在家。幸亏隔壁601房的邻居及时发现了火灾,当即报警并与保安将老人救出火场。为防止火灾继续蔓延,准备利用楼里的消防设施救火,令人惊讶的是待他取出并接通楼梯间的消防栓后,消防栓管道内竟没有一滴水流出。情急之下他只好另寻灭火器,但跑遍整栋楼都找不到一个灭火器,只能用盆接水救火,实乃“杯水车薪”。因小区内的消防栓形同虚设,车载消防水用完后,消防大队的救援人员不得不通过近邻小区消防栓“借”水或抽取小区内池塘水。据卢先生回想,当日他赶回家后,看到消防车到了小区门口,却因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堵塞了消防通道,消防车无法顺畅进入。种种因素形成火势延伸扩展,不只使602房遭受重大丢失,还连累了一墙之隔的502、702房,形成两房子内有些资产受损。卢先生一家与502、702房的业主不得不搬离受灾房子,在从头装饰完结前租住房子。消防部过后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现,起火因素并非人为、自燃等,不排除线路毛病。4月1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由物管公司办理的涉事小区消防操控主机处于停机状况,消防栓未能出水,涉嫌违背《消防法》,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据了解,我国《消防法》已规则“住宅区的物管效劳公司应对办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备进行保护办理,提供消防安全防备效劳”。而《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则具体规则了物管公司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确保分散通道、消防通道疏通,办理保护公共消防设备和器件、拟定救活和应急预案等。据此卢先生以为,物管公司不只没按规则装备消防设备,也未定时维修,也没有确保消防通道、消防栓等公共消防设备无缺有用,是形成火灾丢失的重要因素,应承当50%的补偿职责。洽谈无果后,卢先生及其老婆将物管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付28万余元。物业辩解“卢先生所住的高楼楼顶并没有储水池,消防栓不能自然接入,只能人工翻开阀门,消防栓才干供水。”在法庭上,物管公司表明,火灾时当班人员均投入救火,故来不及开阀。物管公司还表明,一向按标准保护、办理消防器件,车库中已放置救活器,也已尽力尽责补救火灾,对丢失并无差错,不该承当职责。法院判决南海法院一审以为,消防栓为小区公用设备设备,物管公司负有对小区消防设备设备办理与维护、定时检查消防设备是不是完好以及及时替换失去运用功用的消防设备的职责。现其办理的小区消防操控主机处于停机状况,消防栓不出水,致使火势延伸增加了卢先生等人的丢失,故应承当侵权损害补偿职责。终究,法院采用卢先生请求物管公司承当50%补偿职责的主张,并判定物管公司补偿卢先生及其老婆25万余元。相关法律《消防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上两条是责任划分。以下是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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