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装水表“替”收水费物业被判返还6万元

发布于 2020-06-30 08:20:00

一物业公司未经委托,擅自设水表收水费,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向其索要水费未果,遂将其诉至海淀法院。昨日,海淀法院通报已审结该案,判决该物业公司向自来水公司返还水费6万元。自来水公司诉称,2004年,一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海淀区一住宅小区设立水表,并向用户收取水费。2012年,自来水公司获知此事便与物业公司联系,但物业公司一直不配合,故将其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返还水费6万元。该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司收取水费没那么多,且公司还为收水费支出了人员工资等费用。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该物业公司未受自来水公司委托,擅自设立水表收取水费,且没将水费交给自来水公司,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自来水公司提交的用户水费发票,已证明了该物业公司收取水费的数额,且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了相应的管理费,故其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海淀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向自来水公司返还6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公共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1、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物业公司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不能从事城市供水,当然也就不能收取水费。2、目前,代收代付水、电、气费在大部分小区仍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工作之一。人工成本、自然损耗、二次加压、总表与分表误差、用水用电比例与实际不符都容易造成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为避免或减轻此类风险,我们建议做到以下几点:1)及时与水电供给单位签定水电费代理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与业主签订代收代缴水费的协议。协议应当经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通过。3)在具体代收代缴工作中,还应做到:1建立健全代收代缴管理制度,确定岗位职责,明晰管理责任;2按时查表计数,并做好详细书面以及电子记录档案。3查表计数应以业主或使用人的分表为依据,如发现异常,及时协调查找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4严格按照水电供制定的分摊办法计量分摊数额。在计算分摊时最好邀请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参加,由业主委员或代表签字确认,由业主代表或委员协助分摊的解释与收取工作。5及时向业主或使用人送达代收代缴费用收费通知单并双方签字确认。如有业主对数据有异议的,应帮助协查确定并提供正确的单据。6及时统计代收代缴的费用,及时催收欠缴费用。7及时将代理收缴的费用转交到供应商。4)主动加强与业主、水电供应单位的沟通,理顺各方关系,以避免水电管理中的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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