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财被盗 物管是否该赔?

发布于 2020-06-29 09:02:00

盗贼开车进小区没有刷卡,一业主家中财物被搜刮一空,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三水业主李红(化名)认为小区物管存在监管疏漏,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家中失窃的相关赔偿责任。2012年1月底,家住三水区西南街道某住宅小区的李红发现家中失窃,立即报案,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协助业主保护事发现场等候警察勘察现场,并提供监控录像协助警方破案。经公安机关民警询问,李红称被盗的财物包括一只保险柜,内装有港币、人民币、金饰、集邮册,以及手提电脑一台,合计损失数额达13万多元。事后,李红查看了监控录像,觉得很气愤,原来,监控录像显示盗贼的小车进入小区时没有刷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曾两次与盗贼在地下停车场相遇,第一次是保安发现作案车辆停放在他人车位,第二次是保安目睹盗贼人将盗窃的保险柜搬上作案车辆,但尽管两次相遇,保安都没有上前盘查,小偷最终扬长而去。VS业主李红:物业管理公司应为其住宅小区提供安全防范服务,预防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现家中财物被盗,很明显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犯罪行为,甚至在发现可疑人员搬运大件贵重物品时,未进行盘查。故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因其违约失职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3万多元。物管物业管理公司:李红自称家里失窃,但无证据证明丢失物品的存在。物管公司对小区进行巡查、验证出入小区车辆等均有登记记录证实,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导致李红遭受损失的是盗窃犯,物业管理公司已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进行侦察,因此,李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物管担责20%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依法依约对李红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监控录像和访客登记表显示,作案车辆进入小区时既未刷卡,也未进行登记。小区保安曾两次与犯罪嫌疑人在地下停车场相遇,两次可疑情形的出现均未引起保安的警觉,保安未作具体询问就放行。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存在缺陷,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通过相应管理手段来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其承担的仅是有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红家被盗的主要责任在于偷盗者。因案件未破、具体损失难定,法院酌情确定李红的损失为7万多元,物业管理公司承担20%。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天经地义,但在收费前应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依法签订物业合同,按规、按约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以防范可能产生的自身法律风险。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管理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具体到本案中,风险防控应做到:1、物业公司对服务的物业区域具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2、本案中小区出入处设有车辆刷卡设备并声称进行出入登记管理,但实际上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致使车辆及人员随意出入,可能导致以下风险的发生:①车辆及人员随意出入,不便于物业公司有效管理;②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入服务区域,可能发生业主财产(包括业主家中财物及停放的车辆)被损害、被盗窃;甚至可能发生治安及刑事事件的发生,例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绑架、杀人等。③车辆刷卡设备及进出登记管理没有切实落实,没有起到作用,没有形成有效的书面或电子记录,一旦发生上述事件,不能及时有效的提取并保存有利证据。3、有了以上风险判断之后就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①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区域进出刷卡登记管理制度、员工行为管理规范、大件(贵重)物品出入登记管理制度;②完善安防设施,或派专人管理;③加强巡逻,加强岗位监督,监控中心人员与巡逻人员之间应加强联系;④一旦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事情,及时进行询问,同时与相关业主或业委会取得联系,排除可疑事件;⑤制定应急预案。4、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盗窃或损坏事件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另外,本案中在盗窃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积极协助业主保护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勘察、调取监控录像等有效积极行为值得提倡。</p>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