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通道架铁链绊倒骑车人 小区物管判担主责

发布于 2020-07-17 09:00:00

公司在小区公共通道私自架设铁桩,并拴上铁链,未设置警示标志,结果,绊倒经过的骑车人。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物管公司赔偿近8000元。2012年9月的一天,张某在自家附近骑山地自行车锻炼身体,晚上7时许,锻炼结束的张某回家骑车回家过程中经过渝北区冉家坝某小区正大门前的公共通道时,被横栓在小区公共通道的铁链绊倒,造成张某嘴、手部等部位受伤,山地自行车及眼镜也被摔坏。事后查明该铁桩、铁链系小区物管设置的。张某认为小区物管私自在公共通道设置铁桩、铁链,造成自己骑车摔伤,应负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续医费、自行车损失费等共计4.4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区物管有义务保障公用通道的安全畅通,但其私自设置铁桩并牵拉铁链,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制造了安全隐患,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完全责任能力人,在骑车时应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避免危险的发生,因其本人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对张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中的合理部分予以确认后,于2013年8月,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张某7900余元。一审宣判后,物管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于日前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以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公共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行为会造成物业公司违规、违约、侵权,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1、物业公司作为公共通道的管理人,应当明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保障公共通道安全、畅通是物业公司的义务,当公共通道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公司应当排除妨碍。2、物业公司私自在公共通道上设置铁桩、铁链,可能面临以下风险:①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物业公司私自在公共通道上设置铁桩、铁链妨碍小区通行、美观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当可能被法院判决减少物业费;③物业公司私自在公共通道上设置铁桩、铁链,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将承担侵权责任。3、因管理的需要,物业公司为了规范、引导业主对物业的正确使用,而需要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一些保护设施,应该如何做呢?福克莱迪建议,防止事故发生需要下列防控措施:①在小区进行宣传,让业主明白物业正确使用方法,及错误、危险行为及其危害,引导业主正确使用物业;②制定公共设施各项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将对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③物业公司新建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应取得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要做好日常的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公共设施障碍、缺失、破损等情况,及时警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④接到业主有关公共设施的报修,物业公司应立即派人前往查看、处理;安全隐患排除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无法及时排除的安全隐患,应首先设置安全隔离带,同时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做出明显的警示;⑤完善检查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如巡查记录、警示设置记录等;⑥对于受伤者及其家属,要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理事故,照顾其情绪,做好赔偿工作,避免事故闹大。4、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责任事故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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