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被判归还停车位外借费用案例:轨道施工借用了小区的停车位并支付了借用费,这笔钱归谁所有?去年,集友银行大厦和物业服务公司厦门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这笔钱的归属闹上了法院。在湖里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扣除相应管理成本后,物业公司归还了部分借用费给集友银行大厦的业主们。
2015年,因轨道2号线一期工程施工需要,轨道集团方面以每个车位每个月1000元的标准,有偿借用了集友广场的10个公共停车位用作交通疏解地,借用时间为30个月,借用期限内借用费合计30万元。2015年8月,物业公司厦门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了30万元借用费。
得知该消息后,业主们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协商,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这笔借用费,但均未果。业委会成立之后,业主授权业委会处理这笔借用费纠纷。业主又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事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去年,业委会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湖里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车位借用费3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业委会认为,出借的10个车位位于小区红线图范围,属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根据《物权法》规定,这10个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提出,既然全体业主是这些车位的所有权人,车位的借用费也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占用。业委会还提出,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但不享有这些车位的所有权,且其与全体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也没有约定物业公司有权出租或出借小区的车位,进行营利。相反,合同还约定,广告牌的相关广告收益应当拨入小区公共维修金,从侧面反映了小区公共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收取车位借用费的行为超出了合同赋予的权利,应当承担返还车位借用费的法律责任。
针对该纠纷,湖里法院开展了调解工作。法官介绍,出借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借用费也应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在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双方未就物业公司对该部分管理成本进行约定。据此,湖里法院积极与双方沟通。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扣除一定的管理成本后,物业公司还应向业委会支付212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