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一业主无故拖欠物业费 法院判决依法支付

发布于 2020-07-31 08:57:00

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为物业服务费发生纠纷,一方认为业主无故拖欠物业费,另一方则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院。2013年9月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桂花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066元。

黄桂花及其女儿共同共有南昌市某小区一套房屋。2004年5月23日,黄桂花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与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住宅的管理服务费多层住宅(7层半以下)按建筑面积每月0.90元/平方米计缴(后统一调整为每月0.80元/平方米)。业主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3%交纳滞纳金,对欠费经多次催收仍不交纳的,可采取进一步的催缴措施,直至停止供应或暂停服务;原告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被告有权要求原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服务管理。后由于被告自2008年11月起至2012年12月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且经多次催缴未果。故物业公司将黄桂花告上法院。

法庭上,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被告黄桂花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享受着我公司提供的各项物业服务的同时,却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小区的正常物业管理,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利息损失共计7387元。

被告黄桂花辩称,2007年家里被盗,我打了110,当时想调监控录像看时却发现监控设备是坏的,当时物业经理跟我们承诺会修好监控录像,如果没有修好我就不交物业费。2011年我家车子停在楼下被人砸了玻璃。小区内车辆停放杂乱,消防通道经常被车辆堵塞,杂草丛生,什么人都可以随意出入,电梯的呼叫铃坏了原告不予修理,且那么大的小区的保安人员就30人,胡乱搭建无人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及其女儿作为业主理应遵守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被告及其女儿对拖欠的物业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也应按协议的要求,履行好服务工作,保障业主享受安全舒适的居家生活环境,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对业主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应按协议落实到位。考虑原告对小区车辆及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瑕疵,被告并非无故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承担物业费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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