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到底有没有起诉权?

发布于 2020-08-07 08:47:00

近日,思明区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陈先生长期违法占用小区地下二层公共区域用于停车。面对起诉,陈先生辩解说,车位是他买的。之前,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将该车位(无产权)的使用权无偿提供给陈某停放车辆,使用期限为60年。但业委会认为,陈某占用的是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并无处分权利。因此,业委会请求法院判令陈某立即停止侵占。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业委会未能证明其本次诉讼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因此,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哪些情况,业委会能起诉?法官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只能在涉及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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