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住小区被物业安装了一些路锥。前不久刘先生骑自行车经过路锥时,摔倒受伤,导致左股骨骨折。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便道上设路锥,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和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则表示,安装的路锥宽度符合安全通行的要求,颜色属于黄黑相间,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作用,刘先生摔伤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因此物业对其受伤没有责任。物业的说法有没有道理?
律师答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先生主张其骑车摔倒受伤系因被物业公司安装的路锥绊倒所致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该物业公司安装的路锥间距符合正常的安全通行需求,而且颜色属于黄黑相间,具有明显的警示特点。
刘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其骑车过程中不注意安全致发生损害事故,其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物业公司不用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