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小区楼道堆放杂物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20-08-07 15:49:00

案例回顾:

2017年7月12日早上8点半左右,在前台接到了和园6号院一位业主的来电,气势汹汹的说自己放在楼道的小孩滑板车不见了,在了解过情况后,立即与秩序联系,确认是前一天巡逻岗上楼清理了楼道内的杂物,并统一放到了负一层的指定位置,就立马给业主回电,说明了会有秩序队员带其去找回物品,刚开始业主并不理解,觉得就在自己家门口又没挡着谁走路,所以言语上比较冲动,抱怨物业都是神经病,当时也告知过业主对楼道乱放杂物的行为,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的,不过经过再三的解释,最后业主说了谢谢就直接找秩序去取回了东西。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的义务第14条,在本物业范围内,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2)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3)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4)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5)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6)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7)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8)聚众喧闹;

(9)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六)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关于此案例的一些看法:

了解和熟悉这些相关的条文规定是前提,在日常的走访中也要多提醒业主,不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内乱摆乱放,不能只打印张温馨提示放置单元大厅公示栏,其实在以往,业主反映自己楼层别家门口乱放鞋架或是垃圾的,对这样的行为都很愤怒,就在写这篇作业的当天,还有6号院住户来放映隔壁吗,门口的垃圾老是堆放很长时间,一袋一袋成排放,夏天味道特别重,让人忍无可忍,果真,楼管上去处理的时候,垃圾袋上早已生蛆,这简直比门口放鞋架更让人无法忍受。

当然,这就要求我们楼管和保洁要加强日常巡检,而巡检的内容也不能是单一地看杂物、卫生或是维修等这些,在遇到所有不能出现在楼道内的东西时,都可以随身带着便签纸,随时留言张贴提醒业主,而在清理杂物的时候,楼管应与秩序互相配合,做好登记,如果能微信告知业主一下,让其知晓东西不是被偷了,而是因为什么原因别清理了,那就更好了,再者还要写明在多长时间范围内到什么地方找谁领取,备注上楼管及前台电话。

其实之前也看过某地方报纸的相关报道:如果某些业主在楼道堆放杂物,不听物业管理,我行我素,则是一种违法占用公共空间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道路通行权和相邻关系,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可以对其进行起诉。对于大件垃圾堵塞楼道的,业主还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大件垃圾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指定的收集场所,否则,经举报核实,执法部门将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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