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胡女士在北京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层的一套房屋,成为该小区的一名业主。入住该小区的当日,胡女士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向胡女士提供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各项物业服务,同时约定物业公司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并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2元,还在第六条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中包含管理费用、物业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电梯运营费用等。
入住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物业服务费,但胡女士认为自己住在小区一层,根本用不着电梯,也从未用过电梯。电梯属于小区的公用设施,其在买房的时候已经支付了小区公摊部位的价款,现在不使用电梯,就不应当再支付电梯的日常运营维护费用了。物业公司经多次向胡女士催要物业服务费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胡女士支付拖欠的两年物业服务费。
本案中,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是否属于业主胡女士应当履行的义务呢?业主的义务都包含哪些内容?
物业小讲堂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电梯运行维护费属于物业服务费用的一部分。本案的关键在于,不使用电梯的一层业主是否也需要交纳电梯服务费呢?一层业主胡女士同样需要交纳电梯服务费。
理由包括:
一是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本案中,没有特别约定一层业主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电梯服务费,因此,胡女士应当交纳相关费用。
二是因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这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力,而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电梯属于公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行使共有权。当然,这个“共有权”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权利”,它同时包括共同负担的“义务”。因此,每位业主都有使用电梯的权利,也都负有支付维修养护等相关费用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养护费。
三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胡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第六条已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中包含电梯运营费,而并未约定一层业主可以免交或者少交电梯运营费用。因此,胡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