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住的房屋自2005年交房时窗户就漏水,现房顶又出现漏水情况,向物业公司反映多次,但迟迟未给予修复。”德城区天衢路某小区刘女士反映,希望相关部门协调物业公司尽快给予维修。
“刘女士家的窗户是在保修期内发生漏水的,维修的责任应是开发商而不是物业公司,况且我们当时已协调开发商进行了修复,作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职责。”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自刘女士自2007年至今一直拒绝交纳物业费,已长达6年之久,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就是因家中窗户漏水所引起。刘女士也曾答应只要修好窗户漏水问题就交物业费,但修好后又反悔,表示只想交纳自修好窗户之日起以后的物业费用,之前拖欠的物业费不想交纳。
房管中心工作人员对此事也进行了协调,希望刘女士补交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但刘女士坚持认为物业公司有责任为其提供服务。该业主已长达6年不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义务,建议物业公司与业主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