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中被盗拒缴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发布于 2020-11-18 09:37:00

姜堰市民刘先生因家中被盗,认为物管公司没尽管理之责,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刘先生告上法庭,日前,经姜堰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刘先生缴纳了2800元物业费及滞纳金。

2009年9月刘先生家中被盗,损失数万元。刘先生认为家中被盗与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之责有关系,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公司虽然有值班、巡视并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刘先生也没有提供物业公司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有明显过失的证据。法院认为,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属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物业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不应当承当这一责任。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先生缴纳了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2800元。物业公司也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小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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