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某小区的几名业主,在小区地面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坚持将车辆驶入小区并多次不文明停车。经数次劝导无效,且明确拒绝签署文明停车承诺书,结果被物业删除小区闸道口车辆自动识别信息,失去了车辆自由进出小区的便利。业主以通行权受侵犯为由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院起诉物业公司,结果被判驳回。
基本案情
前几年,衢州某小区建成后,地面停车位仅有20余个,远远满足不了全部业主的停车需求。有的业主为图方便省事,经常随意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的小区道路上。为此,物业和相关部门虽经常对违停业主开展劝导,但收效甚微。
为解决小区停车难题,有业主提出,在小区道路上增加停车位,但经消防部门现场测试,如果新增车位的话,将严重影响消防应急救援,新增车位条件不具备。
2019年上半年,物业公司根据部分业主建议,制定了《小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结果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赞成。公约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先到先得,停满后,有车库的业主需将车辆停入地下车库,无车库的业主需自行驶离小区。对小区内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将进行文明劝阻,劝阻后仍不配合,报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门处理,类似行为累计三次的,删除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等。
管理公约实施后,周某等业主仍然经常将自家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且对合理劝导不予理睬,并拒绝在文明停车承诺书上签字。2019年5月前后,物业公司依据管理公约,删除了闸道口周某等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后周某等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恢复其车辆自由出入小区的权利。
法院审理
衢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业主管理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周某等驾驶的车辆多次不按规定停放且不听合理文明劝导,在诉讼中,经法官释明,仍然拒绝签署遵守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为确保小区消防安全,物业依据管理公约对违规停车车辆实施管理并无不当。
周某等之所以失去进出小区的便利,系因其自身拒不承担文明停车的义务所致,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衢江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等业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等不服提出上诉,后被衢州市中院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家,小区车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不文明停车行为相对普遍,既影响了小区的形象,又增加了消防安全隐患。
在小区里,业主无疑享有广泛权利,但也要看到,小区绝非法外之地,业主的权利也并非毫无边界,如果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使权利,可能构成权利滥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