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近日,黄先生的自行车在小区内被盗。据黄先生称,他下班后将自行车锁在自己所住居民楼的楼道内,次日发现自行车不翼而飞。由于每年都向小区物业公司按时缴纳物业费,黄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应对其自行车丢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物业公司则称,黄先生存放自行车的地方正是小区监控探头的盲区,小区保安在值班时无法查看到相关情况。黄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存在安保疏忽导致自己的自行车丢失。对此,物业公司表示需要协商后回复黄先生。
案例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纠纷中,黄先生按时缴纳物业费,则可以视为其与物业公司存在相关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其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相应安保义务。单就自行车保管而言,黄先生如与物业公司明确签有自行车保管协议,或将自行车停至物业公司规定的停车场所,则物业公司对黄先生的自行车存在保管义务,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黄先生与物业公司无相关保管协议且停车位置较为随意,则丢失车辆后不能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但考虑到物业公司附有安保义务,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提供黄先生车辆丢失的监控录像,则可视为物业公司的管理存在瑕疵,黄先生可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的损失做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