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对欠费业主违法限电侵犯业主用电权!

发布于 2021-01-13 10:02:00

王先生在北京一座大厦购买了一套商住房,购房时开发商承诺是公寓式酒店用房,但他购房后发现有差异,而且物业公司向他收取物业费的标准比其他业主高,由此双方产生争议。因未能协商解决,王先生从2014年起开始拒交物业费。

就该房的供电问题,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有代收代缴合同,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费并持卡在物业公司处购电。由于他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从前年起限制王先生及其承租人购电,起初每日只售电一次、后逐渐放开到每日可多次购电,但每次都只卖5度电。

“先后有3位承租人提前跟我解约,理由都是物业公司限制购电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王先生称自己曾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但调解未果。今年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正常售电并赔偿限电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误工损失等。

庭审中,物业公司否认限电事实,并称在诉讼期间已恢复正常售电。但法院经过审理,最后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违法限电行为,判令物业公司就此向王先生赔偿由此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同时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违法限电侵犯业主用电权

禹霖华法官认为,在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供暖费、有线电视费等专项服务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虽非专项服务的提供者,但对相应的专项服务具有一定“操作权”,如此案中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售电”。就此,《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等费用的,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而此案物业公司限制业主购电,正是法律规范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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