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未盖好致人受伤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案例简述
张女士家住本市杨浦区长阳路某小区。一天下午,张女士在公共走道内声控灯未开启的情况下,经过楼内通道时,因踩入一楼公共走道靠近她家门口的下水道阴沟内,导致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事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认为是物业公司疏通下水道后,未将窨井盖上,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她受伤,要求赔偿。
案例点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张女士虽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疏浚阴沟后未将窨井盖放置回原位;但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发时窨井盖确实未在原位,并导致其受伤。而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对位于该房屋一楼公共走道上窨井负有管理责任,应定期巡视窨井,保证窨井安全使用,由于物业公司未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张女士的伤害发生,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