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发生冲突,物业调解无效该担责吗?近日,清城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噪音扰民而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纠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长期容忍黑工厂存在,要求赔偿并中止物业管理。
难忍邻居噪音骚扰,四个月投诉了二十多次
李某夫妇是清城区某高档小区的业主,小区物业服务由一家广州的物业公司提供。2013年入住以来,生活一直舒适惬意。但2015年,他们楼上搬来了一户邻居,本以为大家可以相安无事,不曾想,这户邻居的入住彻底打破了夫妻俩安静的生活。
李某称,这户邻居入住没多久,楼上就不断传来机械的轰鸣声,李某一家在无休止的噪音袭扰下根本无法正常休息。不胜其烦的李某上楼交涉,发现这是一家食品加工作坊,作坊主人当时虽答应不在休息时间开工,但不久之后仍一切照旧。
李某随即向物业公司投诉,接到投诉后,物业公司旋即对其进行了告诫、劝阻和限期搬离的通知,怎奈这家作坊每次都是稍微收敛,不久之后又照常运作。楼下的李某一家几乎神经衰弱,四个月的时间向物业公司投诉了二十多次,可每次都是不了了之。
不堪忍受的李某最终向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执法人员到场检查后,发现该加工作坊并未取得相关证照,遂责令其马上停工。
状告物业公司不作为未胜诉
噪音问题虽已解决,但李某觉得自己向物业公司投诉了这么多次,都没能解决问题,对业主的合理诉求推诿塞责,不仅履职不到位,且长期纵容黑工厂存在,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3000多元,中止物业管理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业主投诉的噪音扰民情况已多次介入处理,但物业服务公司对于噪音扰民的行为并无强制执法权,且取缔查处无证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执法管理范畴,故该公司派员前去查看、告诫、制止、限期搬离的行为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尽义务,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业主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详细了解合同细节,对物业服务的主体、权限和范围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将个人义务、开发商责任、物业服务、政府职能混为一谈。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从而置身于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