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因为停在地下车库的汽车被水淹没,江滨花园20多户业主集体状告物业公司,要求赔偿130多万元经济损失。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在各房产论坛及微博上引起热议。
这起扯皮官司尚未宣判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年前说起。2010年9月11日,暴雨侵袭杭城,江滨花园的业主醒来时,发现地下车库已经成了一片汪洋,不少汽车遭受“灭顶之灾”。
被雨水浸泡过的车辆,尤其是一些高档车,受损严重。由于车辆进水并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业主遂向物业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多次协商无果之后,业主最终选择了法律途径。
上周的庭审现场,双方针尖对麦芒,都显得理直气壮。业主方认为,他们双方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也按照合同付清了当年的物业费以及车位服务费,但是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物业公司理应赔偿损失。物业公司方却认为,暴雨发生后他们也尽了很大努力,暴雨过大已经超出预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要是由他们赔偿损失,实在有些冤。
到底哪一方更占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由于杭州几乎每年都会发生水淹地下车库的事故,这一案件广受关注。
物业公司尽责与否是关键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双方的合同不可能约定得那么具体,针对地下车库被淹一事事先约定责任和义务。我认为在这一事件中,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振华律师认为,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是否履行了这一义务。
那么什么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呢?具体到这一事件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事先向业主发出预警,提醒他们即将到来的暴雨以及潜在风险,尽早通知他们将车辆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其二是暴雨发生后应及时排水抢险,保证排水管道畅通,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如果物业公司事先没有提醒业主,又或者排水系统发生故障致使排水不畅,只要有一项事实成立,那么就可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反之,物业公司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高振华说。
家中遭窃物管也要担责
除了水淹车库之外,现实中也有一些家中遭窃的业主,抱怨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这种情况下,业主又可否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呢?
“业主家中遭窃,第一索赔对象自然就是行窃的小偷,这是无可争议的。当然有些时候可能一直破不了案,业主的经济损失也就无从赔偿。如果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并且这种过失与家中遭窃有因果关系,那么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高振华说。
在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的过失与业主家中遭窃,两者因果关联到底有多大,其实也很难有定论。不过有一些特定情况,认定起来还是比较简单的。比如小区监控出现故障而物业公司又没有及时进行维修,致使小偷轻易得手,同时也影响到公安部门破案,那么物业公司肯定要为这一过失买单。
“如果业主跟物业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认识误区,并不是说物业公司有过失就要承担全部损失。比如业主家中被偷了1万元,全部让物业公司赔,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物业公司更多的是基于自身工作的过失而做出的相应补偿。而且,若日后公安部门破了案,赃款赃物追回了,业主应当退回物业公司的相应赔偿。”高振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