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应该打折吗?什么是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定

发布于 2021-03-09 10:58:00

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应该打折吗?去年底,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的几十名业主忽然被物业公司给告了,理由是,他们一直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说,几年前,该公司在和该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便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的前几年,物业公司、业主相安无事。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电单车失窃等事情偶有发生,引发了部分业主不满,该部分业主遂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联合抵制缴纳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物业公司要求这些未交费的业主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治安不好、卫生差、电梯故障、频繁停电、车辆乱停放、通道被堵塞……”一说起物业的问题,业主黄某等人就一肚子苦水。为了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黄某等业主还多次拍下小区停车无序、垃圾不清理、公共设施被破坏等情况的照片和视频。黄某等人认为,既然物业“服务打折”,物业费也应该打折。法院认为:黄某等业主在接受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从业主提供的照片、视频看,小区仍存在卫生死角,车辆停放不规范等瑕疵。物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存在的瑕疵进行积极处理,故物业公司有不当之处。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属于一个长期的过程,包括了保洁、保安、绿化、生活垃圾外运等方面,业主拖欠物业费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物业服务质量下降,长远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从双方利益出发,法院最终酌定,物业服务费打9.5折,黄某等业主需交纳打折后的相关物业服务费。什么是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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