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物业企业总会遇到一些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业主。面对这种情况,《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条文释义
物业费即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收取的报酬。
物业费的缴纳主体: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是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业主。一般认为,不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应当以房屋交付作为业主开始承担物业费的时间点。
物业服务人违规收费的行为:(1)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即物业服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额外费用。(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即物业服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关于物业费收取的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标准收取高额物业费。(3)重复收费,即物业服务人收取的物业费中原本就已经包含了有关项目的费用,但物业服务人又针对该项目向业主另行收费。
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构成违约的要件:第一,业主逾期没有支付物业费。第二,业主欠缺正当理由。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在物业服务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届满后,业主仍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对此没有作出约定,业主须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其所拖欠的物业费还应当包括相应的迟延支付利息。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是无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如果物业服务人为催交物业费,采取停止向业主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措施,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