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管漏水造成财产损失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于 2021-04-08 09:19:00

家中雨水管漏水造成财产损失,张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二中院上午通报,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1.7万余元。

张女士居住在丰台某小区。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2011年6月25日晚,张女士房屋的雨水管往外渗水,物业公司曾进行了维修,但雨水管仍渗水。2011年7月1日早7时许,雨水管向外漏水,将张女士家地面、家具、墙面等浸泡。

后张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雨水管漏水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她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更换卫生间雨水管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审理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作出评估结论:财产损失价值为1.7万余元。张女士对评估结论无异议。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做过简单的维修。雨水管被张女士装修包了起来,后来拆开才看到因为长年潮湿把雨水管腐蚀了,造成漏水。漏水损失与物业公司无关,应从维修基金扣除。

同时,物业公司对张女士要求的恢复原状不同意,只同意赔偿10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以房屋设计不合理,应由开发商予以赔偿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现张女士的房屋内公共雨水管漏水,系物业公司未尽维护、维修义务所致,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予赔偿。

物业公司提出房屋设计不合理、公共设施老化,应由开发商赔偿,依据不足。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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